对裁判判罚不满或与球员冲突的技术犯规(一罚一掷) 情节严重的恶意犯规——违反体育精神(两罚一掷) 以上两种,单个球员或教练违反两次就要出场,被罚下后再判技术犯规也会出场。
马龙的铁肘,以“邮差”之名,成为恶意犯规的代名词。其中,他的一记重击让托马斯面部受伤,缝了40多针,马龙的失控行为让篮球界对职业精神提出了质疑。最后,1977年,火箭教练汤姆贾诺维奇在一场冲突中无防备地被重击,伤势严重到可能危及生命,这起暴力事件震惊了整个篮球界。
年奥本山宫殿爆发了NBA历史上规模最宏大的一场群殴,阿泰斯特、斯蒂芬·杰克逊都因此被禁赛。这场斗殴起源于再一次上篮中,本-华莱士被被阿特斯特在背后恶意侵犯,从而导致双方球员起了冲突。
1、首先,这个限制是不存在的。但是有时候主力球员一节比赛犯规多了,教练为了不造成剩下几节比赛的犯规困扰,使球员没办法放开手脚进攻防守,就会换下球员。一般说来第一节2犯,第二节3犯,第三节4犯,第四节5犯。
2、当团队犯规达到一定次数后,对方球队将获得罚球机会。在FIBA规则中,通常是在每节比赛团队犯规达到4次后,每次犯规都将导致对方罚球。NBA的规则略有不同,每节比赛的团队犯规累计达到特定数目后,非投篮犯规也将导致罚球。
3、单节犯规第5次开始就罚球了,不包括第4次。如果每节前10分钟全队犯规未满4次,或加时赛前3分钟全队犯规未满3次,允许该队在最后两分钟内有一次全队犯规不用加罚。
4、国际篮联的规定是一场比赛中一般犯规满五次就要离场,技术犯规满两次就要离场。NBA规则中,一场比赛中犯规满六次离场。国际篮联的规定,每名球员各有5次被允许犯规的机会,第五次即犯满退场。且不能在同一场比赛中再度上场。罚球是在没有防守的情况下进行投篮,做为对犯规队伍的处罚。
1、还有一些技术犯规不是由不符合体育道德的行为造成的,如:延误比赛;球队席区域的违例;球成活力球时场上队员不足或多于5名;进攻队员故意地吊在篮圈或篮板上等等。 在死球期间发生非法接触,如果在性质上被认为是不符合体育道德的,可判为一次技术犯规;如果接触是不必要的和过分的,可判为恶意犯规。
2、恶意犯规被视为不必要,或者过度的犯规。在NBA规则第12条中,恶意犯规分为两种,分别是一级恶意犯规和二级恶意犯规 。一级恶意犯规指不必要的接触, 二级恶意犯规指不必要的或过度的身体接触,通常是故意的重度碰撞以及后续动作。区别:犯规性质不同,技术犯规违反正确的体育竞技规则。
3、一级恶意犯规指的是不必要的接触,而二级恶意犯规则包括不必要的或过度的身体接触,这类犯规往往伴随着故意的重度碰撞以及后续动作。通过这样的规则,NBA旨在维护比赛的公平性和球员的安全。恶意犯规的引入,无疑提升了比赛的规范性和竞技精神,也对球员的竞技行为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
1、科比 科比多次恶意犯规,包括肘击、脚踢、锁喉等,其中肘击吉诺比利导致其面部严重扭曲,被禁赛。 阿泰斯特 阿泰斯特以野兽般的身躯,在比赛中多次实施恶意犯规,其中一次因阻挡加索尔快攻上篮而被驱逐出场。
2、奥本山斗殴事件使得NBA的公众形象严重受损,阿泰斯特也为此付出了禁赛73场直接损失500万美元的代价,史蒂芬.杰克逊停赛了30场,小奥尼尔25场(后被减少至15场)、华莱士6场,约翰逊5场,米勒,比卢普斯,科尔曼,坎贝尔1场,总共9名球员被禁了140多场比赛。
3、恶行:垫脚雷阿伦、飞踹斯泽比亚克 鲍文以其防守时的恶意犯规而臭名昭著。他的垫脚和飞踹行为对对手造成了严重伤害,也让他成为了联盟中不受欢迎的球员之一。 约翰·斯托克顿 恶行:数不胜数 斯托克顿看起来温文尔雅,但他在场上的打球方式却相当粗暴。
1、由于兰比尔的恶犯,活塞队成了NBA最不受欢迎的球队,不过在底特律人民眼中,兰比尔肯定是英雄般的存在。在活塞队89年和90年夺冠的那两个赛季,兰比尔已经33岁了,但是他在总决赛上还可以打出场均两双的表现,甚至司职中锋的他能在总决赛上单场命中6个三分球。
2、兰比尔。兰比尔被人称为坏孩子之王、恶魔、持斧恶汉、流氓、杀人犯,其球风之粗野令当时的球员深恶痛绝,因此nba最坏的球员兰比尔。在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初几乎所有的球员都被兰比尔袭击过。
3、兰比尔,一个被冠以“恶魔”、“持斧恶汉”等诸多恶名的人物,是篮球界公认的“坏孩子”中最粗暴的存在。他的打球风格以凶狠和肮脏著称,与历史上其他“恶汉”相比,他的恶劣程度独树一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