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分析: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音像市场的管理,促进本省音像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1、第十二条 出版音像制品应当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版号、发行许可证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姓名等事项。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音像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音像事业的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4、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宣扬封建迷信或凶杀、暴力的;其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
1、 二是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2、第九条规定,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海关对全部进境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有前款所列情形的,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第十条 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进境。
4、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进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本市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出版、印制和发行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像评职称出书一般印量少不需要发行,文学艺术类图书的推广发行可交由出版公司来进行。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