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调确认视同销售的前提是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二是按自制资产或外购资产分别确认视同销售价格。
因此,对这类视同销售业务可以简化,不做纳税调整。自用的金额在一定的数额内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不能扣除的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异地销售视同销售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否则由总机构缴纳增值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符合这两个条件,也同时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比较独特,它们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涉及税收的问题。
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一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本文仅就视同销售业务问题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的处理进行分析。其他的流转税类同增值税。
消费税的视同销售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区别比较大,比如,外购货物用于投资,增值税视同销售。但在消费税中,不缴纳消费税,因为外购环节已经缴纳了消费税,消费税一次性征收。
如果是增值税应税业务,视同销售就是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但若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如馈赠、职工福利、奖励等,应视同对外销售,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1、消费税的视同销售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区别比较大,比如,外购货物用于投资,增值税视同销售。但在消费税中,不缴纳消费税,因为外购环节已经缴纳了消费税,消费税一次性征收。
2、视同销售组价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判断方法: 应税消费品移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情形,要视同销售交纳消费税。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即视同销售。
1、对于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即视同销售。
2、(1)、增值税法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法规无类同规定。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偿债的应视同销售。
3、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4、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5、于移送时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但若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如馈赠、职工福利、奖励等,应视同对外销售,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资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项目时应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消费税条例 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判断方法: 应税消费品移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情形,要视同销售交纳消费税。
1、纳税人资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项目时应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4、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5、消费税视同销售的规定是: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按照视同销售处理。